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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洪工程设施的验收
    发布日期:2017-08-08   来源:水务局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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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防洪工程设施的验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类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在蓄滞洪区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申请条件

    1、防洪工程验收申请;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办事人员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单位自验报告;

    4、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

    5、施工单位的施工工作报告;

    6、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还需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7、所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上请务必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办理材料

    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准备验收材料

    办理机构 高陵区水务局
    办理地点 高陵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城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9-86096561
    办理流程

    电话受理→快递送达(零上门)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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