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工程设施的验收
事项名称 | 防洪工程设施的验收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类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在蓄滞洪区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申请条件 |
1、防洪工程验收申请;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办事人员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单位自验报告; 4、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 5、施工单位的施工工作报告; 6、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还需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7、所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上请务必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
办理材料 |
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准备验收材料 |
办理机构 | 高陵区水务局 |
办理地点 | 高陵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城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29-86096561 |
办理流程 | 电话受理→快递送达(零上门)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无 |
在线系统 | 无 |
常见问题 | 无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