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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发布日期:2017-08-08   来源:水务局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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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2、《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以及淘金等,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指定范围和要求作业,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

    申请条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以及淘金的个体或企业

    办理材料

    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通知书

    办理机构 高陵区水务局
    办理地点 高陵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园区政务中心:高陵区崇皇街办泾环南路2289号泾渭大厦四层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9-86096561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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