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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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建设项目已取得立项批复、规划许可或初设批复;
2、有满足施工需要且涉及的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技术资料(包括平面布置图、结构图,并能体现出与河道及现有防洪工程的关系);
3、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岸线长度(起止桩号或坐标)及该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采取的措施;
4、有对河势稳定、堤防和护岸等防洪工程的安全、河道行洪和水质的影响分析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5、对于跨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闸坝、管道等建设项目,需提供《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第三方利益时,应提供与对方的相关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批文或协议;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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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申请文件(正式红头文件);
2、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3、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4、建设项目已取得的立项批复、规划许可或初设批复文件;
5、建设项目涉及的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技术资料(包括平面布置图、结构图,并能体现出与河道及现有防洪工程的关系);
6、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岸线长度(起止桩号或坐标)及该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采取的措施;
7、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堤防和护岸等防洪工程的安全、河道行洪和水质的影响分析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8、对于跨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闸坝、管道等建设项目,需提供《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9、建设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第三方利益时,应提供与对方的相关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批文或协议;
10、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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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高陵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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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高陵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园区政务中心:高陵区崇皇街办泾环南路2289号泾渭大厦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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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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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9-86096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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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电话受理→快递送达(零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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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4个工作日(不含组织专家审查及审查后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时间,决定文件制作及送达时间)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无 |
在线系统 |
无 |
常见问题 |
无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