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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资源费征收
    发布日期:2017-08-08   来源:水务局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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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水资源费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申请条件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材料

    水资源缴费通知缴款书

    办理机构 高陵区水务局
    办理地点 高陵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园区政务中心:高陵区崇皇街办泾环南路2289号泾渭大厦四层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9-86096561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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