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
事项名称 | 水资源费征收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
申请条件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办理材料 |
水资源缴费通知缴款书 |
办理机构 | 高陵区水务局 |
办理地点 | 高陵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园区政务中心:高陵区崇皇街办泾环南路2289号泾渭大厦四层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29-86096561 |
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
办理时限 | 即办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无 |
在线系统 | 无 |
常见问题 | 无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