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事项名称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划部门批准。《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建设工程的风格、色调和高度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
申请条件 |
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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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申请书(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文物名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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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
办理地点 | 城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29-86912010 (城区) |
办理流程 | 电话受理→上门送达(零上门)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无 |
在线系统 | 无 |
常见问题 | 无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