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网站
  • 政务微信
  • 政务微博
  • 网站地图
  • 信息分享
  • 关闭
  • 当前位置: 公共服务 > 部门服务
    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给付
    发布日期:2017-08-09 10:30   来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分享给好友阅读:
    事项名称 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给付
    设定依据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五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并不再收养子女的,自父母年满四十九周岁起,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扶助的规定,按月给予生活补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四十九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六十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城镇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6号),二、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5)《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6)《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陕财办社﹝2016﹞125号);(7)《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市财发﹝2016﹞163号)
    申请条件 一、非央企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
    享受条件: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市,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现无存活子女。
    二、中央驻陕单位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
    中央驻陕单位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户籍在陕西,夫妻一方或双方的人事关系在中央驻陕单位。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现无存活子女。
    办理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死亡证明、配偶单位人事关系证明资料,离婚或丧偶的,须审核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以上均需携带原件
    办理机构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街办计生办
    办理地点 鹿苑街办:高陵区鹿苑街道西街111号;姬家街办:高陵区姬家街道渭阳路中段(陕汽技校南);崇皇街办:高陵区崇皇街道高茹路负10号;泾渭街办:高陵区泾渭街道泾渭中路62号;通远街办:高陵区通远街道东街;张卜街办:高陵区张卜街道张卜村八组;耿镇街办:高陵区耿镇街道苏虎路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鹿苑街办计生办:029-86913687;通远街办计生办:029-86080125;姬家街办计生办:029-86037033 ;泾渭街办计生办:029-86030095;崇皇街办计生办:029-86040089;张卜街办计生办:029-86070005;耿镇街办计生办:029-86060010
    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办结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在线系统
    常见问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