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网站
  • 政务微信
  • 政务微博
  • 网站地图
  • 信息分享
  • 关闭
  • 当前位置: 公共服务 > 部门服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给付
    发布日期:2017-11-21 10:20   来源:高陵区卫计局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分享给好友阅读:
    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给付
    设定依据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并不再收养子女的,自父母年满四十九周岁起,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扶助的规定,按月给予生活补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四十九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六十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城镇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国家:(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3)《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4)《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4号);(5)《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省:(1)《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28号);(3)《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12﹞19号);(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6号)一、提高失独家庭扶助标准。(5)《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6)《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陕财办社﹝2016﹞125号);(7)《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市财发﹝2016﹞163号)


    申请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办理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离婚或丧偶的,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原件一份

    办理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办理地点 城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园区政务中心:高陵区崇皇街办泾环南路2289号泾渭大厦四层
    办理时间 城区: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7、8月份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园区: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7、8月份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9-86926519(城区) 029-86096597(园区)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在线系统
    常见问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