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给付
事项名称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给付 |
设定依据 |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女户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男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一百元的奖励扶助金,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国家:(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2)《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4)《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5)《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6)《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主要内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自年满60周岁起,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奖励扶助金省:(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5]18号);(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3号);(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28号);主要内容: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自年满55周岁起,至年满60周岁止,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奖励扶助金;(4)《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12﹞19号)。 |
申请条件 |
1、本人为我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
办理材料 |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 ,《陕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手册》一式三份,看原件,复印件三份,以上均需纸质版 |
办理机构 | 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办理地点 | 城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园区政务中心:高陵区崇皇街办泾环南路2289号泾渭大厦四层 |
办理时间 | 城区: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7、8月份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园区: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7、8月份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29-86926519(城区) 029-86096597(园区)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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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无 |
在线系统 | 无 |
常见问题 | 无 |
备注 | 无 |
主 办:365365体育投注员会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承 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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