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网站
  • 政务微信
  • 政务微博
  • 网站地图
  • 信息分享
  • 关闭
  • 当前位置: 公共服务 > 部门服务
    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抚恤给付
    发布日期:2017-12-04 16:57   来源:区卫计局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分享给好友阅读:
    事项名称 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抚恤给付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年第17号)、《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57号)、《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7年6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3年第35号)

    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年第1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2、《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57号)第九条第二款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3、《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7年6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因艾滋病职业暴露而感染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从事艾滋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和在其他工作中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应当给予工作津贴或者提高津贴标准。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3年第35号)第六条第二款:按照国家规定,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办理材料

    根据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情况,向卫生计生部门报送纸质版一份补助、抚恤情况。

    办理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办理地点 城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园区政务中心:高陵区崇皇街办泾环南路2289号泾渭大厦四层
    办理时间 城区: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7、8月份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园区: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7、8月份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9-86926519(城区) 029-86096597(园区)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在线系统
    常见问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