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抚恤给付
事项名称 | 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抚恤给付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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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年第1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2、《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57号)第九条第二款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3、《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7年6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因艾滋病职业暴露而感染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从事艾滋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和在其他工作中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应当给予工作津贴或者提高津贴标准。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3年第35号)第六条第二款:按照国家规定,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办理材料 |
根据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情况,向卫生计生部门报送纸质版一份补助、抚恤情况。 |
办理机构 | 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办理地点 | 城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园区政务中心:高陵区崇皇街办泾环南路2289号泾渭大厦四层 |
办理时间 | 城区: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7、8月份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园区: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7、8月份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29-86926519(城区) 029-86096597(园区)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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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二十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无 |
在线系统 | 无 |
常见问题 | 无 |
备注 | 无 |
主 办:365365体育投注员会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承 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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