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
事项名称 | 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 |
设定依据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五章第32条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文化部令第40号《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11条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
申请条件 |
1、具有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 2、具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具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具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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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原件纸质版一份。 2、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4、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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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高陵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场科 |
办理地点 | 高陵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早上9:00到12:00 下午14:00到17:30(7、8月早上9:00到12:00 下午15:00到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29--86926506 |
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决定→办结。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现场领取申请表,需要现场指导完成填写。 |
在线系统 | 无 |
常见问题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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