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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
    发布日期:2017-12-05 10:14   来源: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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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五章第32条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文化部令第40号《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11条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

    1、具有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

    2、具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具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具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办理材料

    1、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原件纸质版一份。

    2、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4、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办理机构 高陵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场科
    办理地点 高陵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早上9:00到12:00 下午14:00到17:30(7、8月早上9:00到12:00 下午15:00到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9--86926506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决定→办结。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现场领取申请表,需要现场指导完成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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