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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发布日期:2017-12-05 11:12   来源: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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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设定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五)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1、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2、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5、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6、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办理材料

    1、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原件纸质版(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核原件留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4、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办理机构 高陵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场科
    办理地点 高陵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早上9:00到12:00 下午14:00到17:30(7、8月早上9:00到12:00 下午15:00到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9--86926506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决定→办结。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现场领取表格,需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填写。

    在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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