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事项名称 | 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
设定依据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五)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申请条件 |
1、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2、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5、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6、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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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原件纸质版(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核原件留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4、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
办理机构 | 高陵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场科 |
办理地点 | 高陵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早上9:00到12:00 下午14:00到17:30(7、8月早上9:00到12:00 下午15:00到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29--86926506 |
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决定→办结。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现场领取表格,需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填写。 |
在线系统 | 无 |
常见问题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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