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区级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设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发布 、第638号、第666号修订)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申请条件 |
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10万元以上;(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其自有仓库或3年以上有效仓容租赁合同所标明的租借仓库的仓容量不得少于100吨;(3)至少具有1名初级以上技术资格证的检化验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设施和保管能力; 2、个体工商户:(1)年粮食收购量在50吨以上;(2)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3万元以上:(3)具备质量检验简单仪器和感官检验能力,具备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工具。 |
办理材料 |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区粮食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报告原件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新设企业法人签字); (2)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新设企业法人签字);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5)资信证明纸质版复印件一份;(开户银行出具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储粮仓房(100吨以上)规模证明资料(房屋有效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7)检化验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原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新设企业法人签字); (8)保管人员、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及与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新设企业可出具用工说明,并由法人签字)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9)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原件一份。 |
办理机构 | 西安市高陵区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
办理地点 | 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西韩路765号高陵区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到18:00(7、8月份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29-86915948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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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报告.doc |
在线系统 | 无 |
常见问题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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