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社团的登记管理、年检初审
					
					| 事项名称 | 艺术社团的登记管理、年检初审 | 
| 设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问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 
| 申请条件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 办理材料 | 上年度的工作报告及活动资料原件纸质版一份。 | 
| 办理机构 | 高陵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场科 | 
| 办理地点 | 高陵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早上9:00到12:00 下午14:00到17:30(7、8月早上9:00到12:00 下午15:00到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29--86926506 | 
| 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表格下载 | 现场领取表格,需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填写。 | 
| 在线系统 | 无 | 
| 常见问题 | 无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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