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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7-06-09 11:04   来源: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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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获批准,并已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2、不得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造成破坏。

    办理材料

    1、申请书原件纸质版一份(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文物名称;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2、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原件纸质版一份(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

    办理机构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文保旅游科
    办理地点 西安市高陵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文保旅游科(高陵区鹿苑街办东方红路文体中心院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早上9:00到12:00 下午14:00到17:30(7、8月早上9:00到12:00 下午15:00到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9--86920519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提交资料)?现场勘查?文书送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现场领取取表格,需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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