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网站
  • 政务微信
  • 政务微博
  • 网站地图
  • 信息分享
  • 关闭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其中的行政机关是指各镇街(管委会)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府各镇街、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向社会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1.2地方性法规、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1.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1.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

    1.13工作动态;

    1.14其他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西安市高陵区政府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kfbskyy.com/

    2.公开形式 通过西安市高陵区政府网站,区政府公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咨询电话:029-86914112;传真号码:029-86910424;通信地址:西安市高陵区县门街29号;邮政编码:7102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高陵区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高陵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高陵区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高陵区政府网站上的流程图。

    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分享给好友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