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高规〔2016〕001—区政办001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农村宅基地村民自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高政办发〔2016〕53号
发布日期:2017-01-11   来源:法制办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农村宅基地村民自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宅基地村民自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宅基地村民自建住宅

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村民自建住宅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除城市规划区及开发区内)农村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的用地和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村民自建住宅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新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新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之间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应由土地部门收储。

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禁止在宅基地上乱搭乱建,随意加层加盖。

第二章  建房程序

第四条  各街镇(管委会)组织编制该区域内村庄规划或社区规划,对需要新建、扩建、改建的农户,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群众放弃原有宅基地,进入规划的新社区进行安置房自建。

第五条  村民自建住宅的,依据市政办发〔2011〕183号文件要求,应在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依法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根据西安市村民自建住宅实际需要,村民自建住宅建议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下,层数为2层,屋顶至地面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

第七条  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村民个人建房申请(原件一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核原件,复印件一份);

(三)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

(四)建设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应选用建住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图集或聘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专用设计方案;

(五)建设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应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提供与有相应建筑资质的施工队伍签订的施工合同)。

村委会应当根据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要求,控制建房户的标高、红线及建筑风格和建筑立面。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村民个人建房申请中签署意见,并报街办(镇政府、管委会)。

对放弃原有宅基地到规划的新区自建房屋的农户,完成以上申请程序后,由街办(镇政府、管委会)上报高陵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到实地勘测,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所选地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相邻界址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新建、扩建或改建两种情形报批。

第九条  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根据街镇、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新建、扩建的村民建房,应先在国土高陵分局申请宅基地,国土高陵分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核发宅基地划拨批准文件。新建、扩建的村民建房在取得宅基地划拨批准文件后,向街办(镇政府、管委会)申请建房。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将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报国土高陵分局,由国土高陵分局接收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用户,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村民完成规划审批手续和用地批准手续后,报街办(镇政府、管委会)申请开工建设。街办(镇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验线、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经现场验线后,即可开工。

同时,区建住局给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选派1-2名工程监理,巡回检查,指导村民建房。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负责安排专人到现场监督,确保按批准的面积、高度、层数施工建设。

第十三条  村民自建住宅建成后,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房管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章  职能分工

第十四条  规划高陵分局指导、协调、审查区县村镇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市规划局的授权做好村镇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国土高陵分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同时应当对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情况进行监管,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程序、批准情况向社会公告,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指导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第十六条  区建住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施工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

(二)无偿向村民提供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

(三)定期对村镇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进行技术培训;

(四)向村民普及住宅建设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五)免费选派监理加强村民自建住宅质量及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区房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村民自建住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八条  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住宅的规划许可批后管理工作及宅基地用地报批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做好放线、核样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做好本辖区农村住宅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制止,依据授权或委托进行查处,并及时报告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职责,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完善相关审核程序。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确定各村的标高、红线,统一建筑风格及建筑立面。

村民委员会认真落实村庄和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各项规定,对村民建设住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并将违法行为及时报街办(镇政府、管委会),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并报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公安、安监、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非法占用土地新建住宅的,由国土高陵分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未获得规划批准文件、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违反批准文件内容非法建设住宅,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村民自建住宅在两层以下,跨度不超过9米的,可选用建住部门推荐使用的标准图集,村民个人自行组织施工的,应当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村民自建住宅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设计、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四条  村民自建住宅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未选用建住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图集或聘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专用设计方案,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村民自建住宅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或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规划区域内,村民自建住宅同时违反下列行为的,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建住、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获得乡村规划批准文件;

(二)未获得用地批准手续;

(三)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未选用建住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图集或未聘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专用设计方案;

(四)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行为,由区安监局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未对村民住宅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未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未对村民进行住宅建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未建立巡查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国土高陵分局未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合法用地监管、未建立动态巡查制度、未督促指导街办(镇政府、管委会)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区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宅基地建设中的许可事项,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期限进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区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严禁非法转让、倒卖、租赁宅基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生宅基地住宅建设事故的,根据以上职责分工及签订的责任书分别进行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人员根据情节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016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

如《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83号)进行修改,本《细则》将进一步完善。

附件:1.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2.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所需资料

附件1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常住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村委会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及相邻住户意见(现场勘查认为需征求四邻意见的提供原件1份);

5.改建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新建、扩建的提供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

6.建筑设计方案图;

7.宅基地所在位置示意图;

8.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2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所需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薄和户主个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村宅基地审批表原件);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