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高规〔2016〕002-区政办002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高政办发〔2016〕57号
发布日期:2017-01-11   来源:法制办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

西安市高陵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陕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高陵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二条 本行政区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 交通、能源、农业、水利、信息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室内装饰装修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未达到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法律法规不要求必须进行招标,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中、省、市对专项资金项目有特殊要求的;

(二)项目法人单位认为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陕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招标项目达到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出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招标方式

第八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招标组织形式

第九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招标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招标实施方案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可以单独报送或者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一并报送。

招标实施方案主要包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和审查、评标的办法等。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和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

六、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陕西采购与招标网》(www.sntba.con)和省内公开发行的省级报刊中至少一家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在报刊发布的,应同时将公告内容如实抄送《陕西采购与招标网》。

第十五条 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方法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应当于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八、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第十九条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未达到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不要求进行招标;

(二)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二十条 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评审,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按程序审批后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施工单位的选择,必须按照有关行业和专业要求,选择符合相应综合资质或者专业资质等级施工单位承接。

其勘察、设计、监理,必须按照有关行业和专业要求,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承接。

其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按照所涉及行业及专业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标准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九、合同签订

第二十三条 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质量、报价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五条 依法不要求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和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据经评审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工程预算控制及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签订承包合同。

初步设计和概算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签订施工承包合同。项目单位必须按程序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支出。

十、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至2021年5月31日止。今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区之前印发的有关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