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高规〔2016〕004-区政办004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城市规划区内村 (居)民自建住宅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政办发〔2016〕119号
发布日期:2016-07-25 14:16   来源:法制办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自建住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城市规划区内村(居)自建住宅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西安市高陵区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自建住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自建住宅的建设管理,改善村(居)民居住条件,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加快我区的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城市综合治理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高陵区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在宅基地上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的申请、审批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鹿苑街道、泾渭街道所辖规划区及张卜镇、耿镇榆楚服务中心城市规划区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自建住宅是指户籍地登记为城市规划区内行政村的村民在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上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的行为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居民在原居住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宅基地上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行为。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完全失地农民使用集体土地自建住宅,有集中连片建设规划的,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暂无集中连片建设规划的,应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民联合、成片建设住宅。

第六条  村(居)民自建住宅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度。

(一)沿城市主干道的村(居)民自建住宅,建筑高度控制在15米以内(最高5层)。

(二)沿村庄道路或城市巷道两侧的村(居)民自建住宅,建筑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最高3层)。

(三)村(居)民自建住宅在2层以下,跨度不超过9米的,可选用建住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图集,村(居)民自行组织施工的,建筑质量监管和安生产问题由村(居)民自行负责。

村(居)民自建住宅超过2层或建筑物跨度超过9米的,应聘请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专用方案或选用建住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图集,并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村(居)民自建住宅的质量安全应当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设计、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四)村(居)民自建住宅要满足8度抗震设防的等级要求。

鼓励村(居)民自建住宅墙体采用空心砖;窗门采用塑钢门窗、双层中空玻璃;屋顶采用坡屋面等环保节能新型建筑材料和技术。

村(居)民自建住宅的外立面及建筑色彩由各街办、镇政府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严格把关。

第七条  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村(居)民个人建房申请(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核原件)和常住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三)村委会(居委会)书面意见(原件一份)及四邻意见(原件一份)。

(四)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五)村(居)民自建住宅超过两层或跨度超过九米的还应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或选用建住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图集,并提供与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村(居)民持以上申请、相关证明等材料,向所在街办、镇政府提出建房申请。

(八)街办、镇政府核准村(居)民自建住宅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按相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如审查通过,则在街办、镇政府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若审查不通过,则由街办、镇政府向村(居)民说明情况。

(九)街办、镇政府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向社会公示,向社会公示十五个工作日后,若无任何异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若公示产生异议,由街办、镇政府进行相关处理工作。

(十)村(居)民自建住宅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开工时,应由街办、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村组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现场共同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现场验线、定点放线应确定宅基地的红线、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八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及申领应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进行。

第九条  街办、镇政府负责第三条所规定的区域内村(居)民宅基地建房的规划审批,对未申请或未按照审批要求建设的村(居)民宅基地建房由街办、镇政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目前尚未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今后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而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为完善城乡规划体系,目前尚未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由所属街办、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应与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22至2021年8月2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