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高规〔2017〕001-区政办001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高政办发〔2017〕74号
发布日期:2017-06-12 11:24   来源:法制办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各有关部门:

《西安市高陵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西安市高陵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西安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严格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行业系统、本辖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  为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建立西安市高陵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法院、总工会、发改委、监察局、工业和商务局、公安高陵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信访局、人社局、建住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国土高陵分局、教育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局、规划高陵分局、供电分公司、泾渭供电分公司、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以及各街道办组成。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召集人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及区人社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社局,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实行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拟定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一)人社局负责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牵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执法监察,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和处罚;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返还及管理工作;负责将拒不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存在欠薪隐患的项目及时函告行业主管部门。

(二)建住局负责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纳入建审环节;参加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协助人社部门查处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负责处理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因工程款纠纷而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西安市高陵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办法》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对未预存保证金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对存在欠薪隐患的工程项目及时责令停工整改;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杜绝违法分包,落实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退制度,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三)信访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拖欠来信来访接待,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对因拖欠纠纷引发的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极端事件,及时协调区人社、建住、公安等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妥善处置。

(四)公安高陵分局负责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企业和分包商,组织开展违法犯罪侦查;及时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欠薪逃匿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以讨薪名义扰乱公共秩序的,阻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协助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五)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因欠薪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以及相关工程款争议案件;对恶意欠薪企业,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其转移财产;依据人社部门或农民工申请,及时采取先于执行措施,依法强制执行欠薪单位财产,优先偿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六)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时的资金审核工作,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能按时落实的,不得批准立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因工程款拖欠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批准该建设单位新建政府投资项目。

(七)监察局负责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监察对象,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八)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保障工作,对列入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及时调度资金,保证资金需求。同时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反馈的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信息情况,对于未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保障资金。

(九)国土高陵分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及开发企业,不得批准新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新项目建设用地时,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未欠薪相关证明。

(十)市场监管局负责及时准确提供用人单位信息;对建筑施工企业被主管部门吊销全部资质证书的,根据有关函告,由市场监管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一)司法局负责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二)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局、教育局等部门负责严格各自主管、审批工程项目的发包管理,杜绝违法分包,落实总承包企业的主体责任;负责督促落实各自主管、审批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及时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及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于未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得审批相关开工手续;负责处理各自主管、审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所涉及的工程款及其他工程纠纷;协助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各自主管、审批的工程项目突发群体性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十三)工业和商务局负责督促主管的中小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十四)总工会负责及时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要求企业纠正;切实做好职工思想工作,推动解决拖欠工资工作顺利实施,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十五)规划高陵分局负责严格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对于因工程款纠纷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且未解决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新建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十六)区供电分公司、泾渭供电分公司负责配合支持人社、建住部门对拒不履行整改的隐患项目进行停电整顿。

(十七)各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负责处理各自主管、审批及在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其他的工程纠纷。对财政资金拨付到位的政府项目,因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工程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承建部门或镇街先行垫付,切实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  排查化解机制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对本辖区或行业系统内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排查,及时化解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并建立排查化解台帐。对于涉及多个成员单位,本单位无法化解的问题,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联合处置。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时期开展多部门联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分析研判机制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项分析研判,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化解时限。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出问题,在做好防范化解工作的同时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分析研判会,针对突出问题协调相关单位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为预存企业所有,用于支付预存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实行专款专用,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使用。建设工程完工后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及时返还预存企业。

第十二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将分包单位资质管理纳入建审环节。对建设资金不到位或未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分包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并签字确认。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因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发生拖欠或工资纠纷的,由支付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工资纠纷由支付单位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建筑单位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国家制式劳动合同,并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坚持施工单位与农民工先签订三方(总包方、劳务班组方、农民工)协议后进场施工,明确三方在保障工资支付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记录现场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并建立各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的管理台帐,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实行农民工进出施工现场刷卡考勤和劳动计量、培训信息、工资结算、劳保统筹等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将每名农民工实名制信息资料,建立专柜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第十九条  对临时性招用的农民工,必须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建立临时用工实名制花名册、考勤制度,应当在临时任务完成后,由招用单位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并及时支付。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分包单位应逐月编制实名工资表,如实记录所有农民工身份证信息、联系电话、工资支付数额等事项,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月初将上个月的实名工资表送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收到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表之日起10日内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分解分包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部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委托银行日常监管和代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动态监管制度。各施工单位应在农民工进场工作之日起,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季度每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包括实名工资表、考勤表及银行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长效机制。对于日常管理中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动态监管制度及相关管理措施的施工单位,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视该项目存在欠薪隐患,并函告区电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对其进行停电停工整改。待整改到位后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复工意见书》恢复其生产施工。区电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要合力支持,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该施工单位办理新项目的招投标资格及在建项目的后续建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因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从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建设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执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向农民工公示所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总部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姓名、办公电话;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每月的具体支付日期,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详细办公地址和投诉电话。

第二十六条  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时间较长、人数较多等严重情形的施工单位,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同时抄告各相关部门;对逾期拒不整改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履约担保、融资贷款、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违法必受限”的格局,增加企业失信违法的成本。

第六章  欠薪案件处置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投诉举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理拒绝、阻挠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及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未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拒绝建立农民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三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未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或者未编制工资支付表、不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犯罪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向公安机关或审判机关移交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或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依法处置、强化保障”的原则,各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应迅速到达现场,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党政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事件后,相关街镇、部门要迅速到达现场,按照《党政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处置流程》(高信联办发〔2017〕5号),全程参与,共同做好接访劝返和现场处置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出现责任交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协调会确定责任主体,并督促解决。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七条  各街道办和区级相关部门,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或未及时排查化解本辖区、本系统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导致发生群体性及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

(二)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拖延开展相关工作,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应及时发出《督导函》或通报批评,导致事态激化扩大,发生群体性及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责任单位,在年度综合考评中给予降低考评等次;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西安市高陵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上述责任范围不能及时配合处置化解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拖延开展相关工作,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实施办法无法落实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7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