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督
西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发布日期:2016-12-30   来源:市法制办   作者:   摄影:  字体:    浏览次数:

 一、总则

(一)评查依据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单位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评查范围

本评查标准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它组织和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案卷。

(三)评查标准

1.本标准分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基础标准是对行政执法行为能否成立、是否合法的评查,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一般标准是对行政执法案卷文书的格式是否规范,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的评查,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

2.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该案卷即为不合格案卷;一般标准按程序和文书种类设项目分,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达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并对不符合文书归档规范的,每处扣0.5分,扣分合计不超过项目总分。最后,将各项目扣分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3.经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被认定违法和撤销行政行为的,该案卷即为不合格案卷。

4.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评查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评查办法

1.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市、区、县各行政执法单位所制作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与检查工作。各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执法单位所制作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2.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3年对全市各类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普查,每年对不同行政执法案卷可组织一次抽查。

3.行政执法案卷合格率在85%以上为优秀行政执法单位,60%以下为不合格单位。(行政执法案卷合格率=合格以上案卷÷被评查案卷总数×100%)

4.通报公布评查结果优秀的行政执法单位,给予表彰。评查不合格的行政执法单位给予批评。评查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案卷承办人员在目标责任考核中不得被评为先进。

5.市、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时,可向被评查单位印发《西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知》,调阅有关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被评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行政执法案卷。

二、基础标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资格合法、适当,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执法对象认定正确。

(二)权限合法

1.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合法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事实、证据确凿

1.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的主要事实和法定情节有相关证据佐证。

(四)适用法律正确

1.做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必须公开发布,并与所办理违法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相适应。

2.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写全称。

3.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完整。

(五)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基本程序要求,主要包括:

1.先调查取证,后作决定;

2.行政执法决定做出前应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符合听证要求的举行了听证程序;

4.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

5.依法经批准生效的行政行为,有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6.行政决定已经送达;

7.符合其它法定程序。

三、一般标准

(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1.当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当场行政处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当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处罚决定书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10分)

(2)有当事人姓名、住址或者单位名称、地址;(8分)

(3)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8分)

(4)有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8分)

(5)有警告或者罚款金额内容;(8分)

(6)有行政处罚的依据;(8分)

(7)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10分)

(8)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分)

(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8分)

(10)有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或者印章;(8分)

(11)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8分)

(12)当场执行行政处罚的要有备注。(8分)

2.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1)立案(共16分,每项2分)。

依法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应有相关立案审批文书。文书的基本要素包括:

①案由书写规范;

②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地址或者个人姓名、住址等;

③案件来源明确,注明是检查中发现、举报及时间和方式或者其它部门移送及时间和有关情况等;

④有案情简介,且内容规范;

⑤有立案依据(注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⑥有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建议立案的意见及签名;

⑦有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⑧有立案时间(包括申请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时间)。

(2)调查取证(共45分)。

①行政执法人员两名以上。执法文书中有记载或者在调查取证文书中有签名。(3分)

②依法具备必要的案件调查(检查)笔录。如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2分)

③案件调查(检查)笔录规范。(共7分,每项1分)

A.有检查和调查询问的具体时间;

B.有检查和调查询问的具体地点;

C.有被检查人或者被调查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D.有检查和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执法身份、说明执法依据、询问调查的事实与情节等内容)

E.有检查人员或者调查询问人员的签名;

F.有被检查人员或者被调查询问人的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情况;

G.检查和调查笔录中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人或者被调查询问人的指印或签章。

④案件证据的调取与保存。(共10分,每项1分)

A.有取证通知书并加盖行政执法单位印章;

B.有被取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单位使用全称,个人姓名准确)

C.有取证事由和依据;

D.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E.有物品清单,并表明物品性状;(包括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

F.有物品的保存期限、方式和地点;(应详细注明提取的证物所在地)

G.须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有领导审批记载;

H.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查封的物品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I.有被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

J.对物品需要进行处理的,有记载物品处理决定或处理结果的文书。

⑤告知和申辩。(共14分,每项2分)

告知和申辩文书的基本要素包括:

A.有明确的告知对象;

B.有告知当事人事实和依据的记载;

C.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

D.有告知时间,以文书形式告知的,告知时间以当事人在该文书送达回证上签署的日期为告知时间;

E.告知文书有行政执法单位的名称及印章;

F.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明示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G.没有告知文书的,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知内容的记载,并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⑥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共4分,每项1分)

A.有明确的执法对象及其基本情况;

B.有案件主要事实和情节的说明及证据;

C.有明确的行政执法依据;

D.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建议、意见及签名。

⑦听证程序。(共5分,每项1分)

A.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案卷中应有听证告知书的副本或相应的送达回证;

B.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C.听证过程符合规定;(包括有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

D.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辩论意见)、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及代理人签名等;

E.听证报告内容规范。是依据听证笔录中所记载的听证内容形成书面报告,包括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3)审查决定(共20分)。

①行政处罚审批程序。(共6分,每项2分)

A.按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履行了该审批程序;

B.依法属于集体讨论的案件有集体讨论的文书记载并有决议内容。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等;

C.应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报批文书应包括报送机关全称、案由和案情简介、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批准时间等。

②行政处罚决定书。(共7分,每项1分)

A.有当事人姓名、住址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地址;

B.有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C.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证据;

D.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E.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G.依法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决定的行政处罚,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

③责令改正程序。(共7分,每项1分)

A.有责令改正批准文书;

B.有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其他文书中有责令当事人改正的记录;

C.有当事人姓名、住址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地址;

D.有违法事实,并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有责令改正内容;

F.有责令改正期限;

G.有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4)送达执行(共9分)。

①有送达文书并注明送达时间;(1分)

②有被送达人签名或符合留置送达要件;(2分)

③有送达人签名;(1分)

④送达文书加盖行政执法单位印章;(1分)

⑤给予罚款或者没收财物的应有合法票据;(2分)

⑥有结案报告。包括送达情况、执行情况及结果、承办人意见及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结案时间等。(2分)

(5)案卷档案规范(共10分)。

①一案一卷;(1分)

②卷皮统一规范;(1分)

③卷内目录填写规范;(1分)

④卷内材料排列有序;(2分)

⑤卷内材料有页码;(1分)

⑥装订整齐;(1分)

⑦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1分)

⑧卷内文字应使用蓝黑、碳素墨水钢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者圆珠笔的,入卷时应予复印;(1分)

⑨装订线处有立卷人签章或者加盖归档专用章。(1分)

(二)行政许可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1.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1)申请与受理(共10分)。

①行政许可申请书应用格式文本并书写规范;(1分)

②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书进行登记并有编号;(1分)

③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不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2分)

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有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且系一次性告知;(3分)

⑤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内容规范,加盖有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受理日期。(3分)

(2)审查与决定(共20分)。

①行政许可的审查。(共10分)

A.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核查笔录;(3分)

B.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有记载;(2分)

C.按行政许可的法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2分)

D.依法应当上报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应有报送单或审查意见;(报送单包括报送机关全称、行政许可事项、材料简介、初审意见、报送时间等)(3分)

②行政许可决定。(共10分)

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3分)

B.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核实后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经核实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4分)

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案卷中有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相关记载和送达回证。(3分)

(3)行政许可期限(共20分)。

①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依法延长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有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或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理由的记载;(5分)

②行政许可采取统一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应在45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延长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应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并有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或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理由的记载;(5分)

③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初审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有初审意见;(3分)

④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并有送达回证;(4分)

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有行政机关通知申请人所需时间的记载或有书面通知书。(3分)

(4)行政许可听证(共30分)。

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5分)

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有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5分)

③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5分)

④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5分)

⑤行政机关应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并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记载;(3分)

⑥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并有记载;(5分)

⑦听证会应制作听证笔录,且有听证当事人签名或印章。(2分)

(5)变更与延续(共10分)。

①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有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5分)

②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机关应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5分)

(6)案卷档案规范(共10分)。

①一案一卷;(1分)

②卷皮统一规范;(1分)

③卷内目录填写规范;(1分)

④卷内材料排列有序;(2分)

⑤卷内材料有页码;(1分)

⑥装订整齐;(1分)

⑦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1分)

⑧卷内文字应使用蓝黑、碳素墨水钢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者圆珠笔的,入卷时应予复印;(1分)

⑨装订线处有立卷人签章或者加盖归档专用章。(1分)

2.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标准。

本标准所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有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的行政执法行为。

(1)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工作,应有监督检查通知书,且内容规范:(共8分,每项2分)

①有监督检查的事项;

②有告知监督检查的时间;

③有说明监督检查的形式;

④加盖有监督检查机关的印章。

(2)监督检查程序规范:(共32分,每项4分)

①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②监督检查各阶段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有监督检查人员及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③监督检查各阶段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有监督检查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④有在法定形式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的记录;

⑤有监督检查各种处理决定的送达回证;

⑥监督检查工作没有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⑦监督检查工作没有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

⑧监督检查工作没有谋取其他利益。

(3)监督检查异地协助告知。(10分)

被许可人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4)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合法:(30分)

①有监督检查笔录(记录)及所查证的事实材料和证据;(15分)

②对特许权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应予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有记录。(15分)

(5)对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经监督检查决定予以撤销的行政许可事项,对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予赔偿并有记录。(10分)

(6)案卷档案规范。(10分)

①一案一卷;(1分)

②卷皮统一规范;(1分)

③卷内目录填写规范;(1分)

④卷内材料排列有序;(2分)

⑤卷内材料有页码;(1分)

⑥装订整齐;(1分)

⑦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1分)

⑧卷内文字应使用蓝黑、碳素墨水钢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者圆珠笔的,入卷时应予复印;(1分)

⑨装订线处有立卷人签章或者加盖归档专用章。(1分)

(三)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标准

1.申请与受理(共20分)。

(1)有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复议机关制作的口头申请笔录;(3分)

(2)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应有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法人应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应有负责人身份证明;(4分)

(3)行政复议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有书写规范的授权委托书;(4分)

(4)行政复议案件批办单格式规范。(共9分,每项3分)

①有规范、正确的案由;

②有明确的行政复议申请时间;

③有行政复议当事人姓名、名称。

2.审查决定(共56分)。

(1)经审查,依法应予受理的,有提出答复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行政复议法所规定受理条件的,有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复议告知书或申请转送函;(5分)

(2)有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书面答复和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5分)

(3)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应予核对,并加盖有核对章;(3分)

(4)行政复议机关调查笔录规范:(共10分,每项2分)

①有调查询问和勘验检查的具体时间、地点;

②有被调查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③有询问笔录和勘查检查的完整内容;

④有调查询问人员、被调查询问人的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有书面说明;

⑤笔录中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询问人的指印或签名盖章。

(5)行政复议机关举行听证会的,有形式与内容规范的听证笔录;(6分)

(6)依法应中止、终止、延期及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的,应有相应法律文书;(3分)

(7)行政复议决定书形式、内容规范。(共24分,每项4分)

①有当事人姓名、住址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地址,有委托代理人的注明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②有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③有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④有作出决定的理由、依据和决定结果;

⑤有不服决定起诉的期限;

⑥有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或者专用章。

3.期限与程序(共10分)。

(1)有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复议案件的记录;(4分)

(2)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不少于两人;(2分)

(3)案件处理各阶段有承办人员的意见及签名;(2分)

(4)案件审查决定阶段有行政复议机构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签名。(2分)

4.文书送达(共4分,每项1分)。

(1)有送达文书并注明送达时间;

(2)有被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挂号信回执;

(3)有送达人签名;

(4)送达文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

5.案卷档案规范(共10分)。

(1)一案一卷;(1分)

(2)卷皮统一规范;(1分)

(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1分)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2分)

(5)卷内材料有页码;(1分)

(6)装订整齐;(1分)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1分)

(8)卷内文字应使用蓝黑、碳素墨水钢笔或者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者圆珠笔的,入卷时应予复印;(1分)

(9)装订线处有立卷人签章或者加盖归档专用章。(1分)